來源:印刷新聞網 | 發布時間:2023-08-03 | 瀏覽次數:1236 | |
7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茶葉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細則》), 對茶葉包裝產品質量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判定原則等作出了規定。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茶葉包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時,可參照執行。 在抽樣方法方面,《細則》要求,對茶葉包裝產品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和輔料倉庫內抽
取,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抽取同類樣品保證同一批次、同一規格型號。《細則》同時對直接接觸茶葉包裝
產品、茶葉包裝用紙產品、茶葉金屬罐產品等不同類別產品也作出了具體抽樣要求。例如,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有涂
層),每批次抽取25個,其中15個作為檢驗樣品,1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無涂層),每批次抽取1
0個,其中6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此外,《細則》要求,在茶葉成品庫抽取茶葉產品對是否涉及過度包
裝情況進行檢查時,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盒,其中1盒作為檢查樣品,1盒作為備用樣品。
在檢驗依據方面,《細則》對不同類別的茶葉包裝產品提出了具體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針對直接接觸茶葉的塑
料包裝,要檢驗感官要求、高錳酸鉀消耗量等;針對直接接觸茶葉的紙包裝,要檢驗甲醛、熒光性物質、大腸菌群、霉
菌等。檢驗依據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
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等。
《細則》明確,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
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應按被檢產品明
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
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
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細則》還要求依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規定,對茶葉產品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
檢測結果和相關證據可以作為查處茶葉過度包裝的初步證據,及時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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